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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广州南方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人来信来访工作,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的监察,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信访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向学校监察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信访事项,由学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接访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办理信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接访

(一)办理来信

1.拆阅来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表》,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接收电子邮件。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每天检查信访工作电子邮箱邮件,如有信访问题的邮件原文打印,并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表》。

(二)接待来访

1.热情接待。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应与来访记录一并装订,并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表》。

(三)办理电话、短信信访

1.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听信访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表》。

2.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原文抄录信访短信,记录发收双方电话号码及时间,并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表》。

第五条 处理

(一)处理程序

1.经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初核,有相应证据材料、信访情况属实的实名及匿名的信访件,如存在问责情形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监察部门立案并组织调查,根据《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如不存在问责情形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监察部门不予立案,转归属部门处理,监察与审计处监督落实。

2.经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初核,无相应证据材料、信访情况不属实或其他无法办理的实名及匿名信访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监察部门归档后暂存一年。

(二)处理时效

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学校监察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问题的信访件,学校监察部门应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三)处理要求

1.属于投诉、检举、控告的信访件,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对实名信访人要予以保密。

2.同一信访人两次或两次以上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信访件,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编号登记并注明,一并处理。

3.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监察部门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4.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反馈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学校监察部门作为办结信访件进行反馈。对署实名的办结信访件,信访人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学校监察部门办结后将结果反馈本人。对办结的匿名信访件学校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 归档

学校监察部门对办结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投诉、检举和控告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以及与信访有关的调查处理及反馈材料。

第三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权利

(一)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有权要求学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介绍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有权向学校监察部门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有权要求学校监察部门对其个人信息、隐私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有权对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反映举报。

第九条 信访人义务

(一)信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活动。

(二)信访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通过来访形式信访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信访人通过书信形式信访的,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事由,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五)信访人反映师生意愿的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南方学院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