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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广州南方学院监察工作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8-12-13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监察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监察工作应充分发挥预防、纠正、教育、惩处、保护的职能作用,维护劳动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保证校令畅通,确保二级行政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  
 第三条  学校监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原则和在适用的制度上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章  监察对象  

第四条  学校监察工作对象为校内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内容主要涉及经济方面、履职方面和作风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经济方面问题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获取不当所得的情形;履职方面问题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单位职责或劳动合同的情形;作风问题指个人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情形。  
 

第三章  监察主体  

第六条  监察与审计处是学校的监察单位,负责全校监察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廉政监察、履职监察和风纪监察等监察职能,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的情况。依据监察情况,对各单位提出管理的建议,组织建立并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风险预防机制。  
(二)受理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经济方面、履职方面、作风方面的问题启动问责程序,根据《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进行追责。  
(四)受理学校教职工或学生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完成学校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察与审计处工作要求  
(一)监察工作在学校校长、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二)监察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三)监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  监察与审计处在调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  监察方式  

第九条  信访  
监察与审计部对利害关系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等事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接访处理,具体依照《广州南方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审计  
监察与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包括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具体依照《广州南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督查  

监察与审计处对学校内部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重要人事工作、招投标、招生考试、大中型维修改造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问责  
监察与审计部对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存在经济、履职或作风问题,且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具体依照《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  
监察与审计部受理学校教职工或学生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的申诉,具体依照《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或《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