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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广州南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学校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学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做出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职责权限,配备审计人员,给予经费保障,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监察与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与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岗位专业能力。

第九条 监察与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受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在开展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权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监察与审计处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察与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开展的受托业务须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监察与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与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促进提升内部审计业务和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监察与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校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四)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单位交办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监察与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包括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制度、合同、会议记录、审批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学校监察、人事、财务以及相关业务单位予以协助的要求;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可以向学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经学校校长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要求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牵头组建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等。

第十九条 监察与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应当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前可以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由监察与审计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取得有关材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盖章或签名确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审计项目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应当集中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反馈的意见,经审计项目组长核实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监察与审计处可以提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经集中研究复核或专项会议审议形成审计报告,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和校长签发生效。

第二十四条监察与审计处将生效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启动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监察与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监察与审计处。如因突发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整改,须在整改期截止前15 日内向监察与审计处提出整改延期申请,制定并提交延期整改计划、时间和具体措施,延期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

第二十七条 监察与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审计、监察、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监察与审计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须及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依据学校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监察与审计处应当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反馈意见以及整改方案、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

第六章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屡审屡犯的;

(五)阻挠或者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抗拒、破坏监督调查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有关审计项目、泄露有关审计信息和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实施,由学校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大南方监审〔2018〕4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