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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广州南方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3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下简称结算审计)行为,提高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学校《广州南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南方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年度框架维修改造工程、固定金额维修改造工程等。对于未涉及土建、打拆的常规维修工程,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年度审计计划,以专项的形式开展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计,是监察与审计处以经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材料为依据,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工程在合规地履行项目管理程序的前提下,监察与审计处应对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送审的项目,予以立项,实施结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内容

第五条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工程合同及时编制、按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签证、变更及竣工图等结算资料是否属实;

(二)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完整;

(三)工程量是否按实际实施情况计算,计价是否按相关规定计取等;

(四)涉及合同违约条款影响工程结算金额的情形;

(五)其他与工程结算造价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的28日内完成审核,可采用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的方式,并对本单位出具或采纳的审核结果负责。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资料送监察与审计处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应提供原件,且资料装订完好。主要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二)开工通知单、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前中后期照片;

(三)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及相关审批文件;

(四)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及移交证书、隐蔽工程验收表等工程竣工资料;

(五)工程材料询价单、检验报告与合格证、进场验收单;

(六)盖有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结算书;

(七)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的结果性文书;

(八)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及时提交送审资料,监察与审计处负责督促。监察与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的15日内完成检查与核对工作,若送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则退回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补正并在15日内重新送审。监察与审计处在接收送审资料后,除审计另有要求的外,原则上不接受补办的签证或其他资料。

对送审的符合审计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监察与审计处予以立项进行结算审计监察与审计处可独立实施结算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采取委托审计方式的,监察与审计处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并对采纳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时间原则上按15日完成100万元的审计量计算。

第十 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与有关的规定、文件、合同、协议等保持一致;

(二)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检查工程施工通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

(四)检查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结果、主材消耗量、结算项目单价、措施项目计算基础及费率计取结果是否准确、合理;

(五)检查在结算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及工程量调整是否合理;

(六)检查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对工程结算材料的审核工作;

(七)检查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十 监察与审计处可根据审计情况发出踏勘要求,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组织施工单位勘查结算工程现场,解释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监察与审计处要求参加勘察。

第十 工程结算审计初审结束后,监察与审计处出具独立或委托审计的初审意见,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接到初审意见后应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反馈意见。施工单位若超过15日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反馈时限,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确认。

第十 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和配套相关规定、工程合同及实际施工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对数。如遇重大分歧,双方可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并协商解决。

第十 监察与审计处出具独立或委托审计的正式报告,正式报告作为工程款项的结算依据。

第十 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监察与审计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进度、虚列工程成本、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应退回结算资料,责令施工单位修改重新提交,并根据学校与其签订的工程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受托审计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泄露工程秘密,或私下与施工单位、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学校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 学校工程归口管理单位人员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严重失职、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构或隐瞒工程重大事项,损害学校利益的,将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制度核查处理。

二十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利益;必须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制度核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由学校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中大南方监审〔2019〕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