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5 发布者: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监察与审计部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七条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机关单位应当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确保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二)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第十七条 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引导企业遵循《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指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培育廉洁文化。
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所指非公有制企业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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